投資型保單 不再是節稅護身符!
資料來源全球華文行銷知識庫《理財周刊》雜誌466期 洪佩玲
2009/8/4
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,投資型保單將課所得稅及贈與稅,遺產稅則是有條件免稅,預計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,對消費者權益勢必有重大影響。


爭議多時的「投資型保單要不要課稅?如何課稅?」等議題,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終於在7月24日決議,投資型保單將依投資收益,包括存款利息、股利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,遺產稅將有條件免稅,預計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對此台北市美國商會保險委員會及金管會立即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,但對於保險法律師及賦改會而言,為了公平原則,針對投資帳戶課徵所得稅、贈與稅及遺產稅勢在必行。















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一、遺產稅



金管會主張提高比率代替課稅


為了避免民眾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方式來節稅,金管會於2007年10月1日起針對投資型保單實施新制,其中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必須維持最低的保險保障,保額必須符合最低比率門檻,即保單帳戶價值的101~130%之間(見附表),希望將投資型保單導入保障重於投資的正軌。


因此,聽聞賦改會的決議,金管會緊急召開說明會反擊,強調投資型保單應「維持免稅現狀」,並建議提高適格保單比率,從目前的101~130%,提高到105~170%,增加保障,降低投資比率,但賦改會委員態度堅持,金管會只好無奈接受。

30歲的王小明投保一張投資型保單,假使身故死亡保障金額是128萬元,投資的帳戶價值有100萬元,得出保額為保單價值的128%,此比率符合101~130%界線的規定;若是身故死亡保障金額128萬元,投資帳戶價值增加到140萬元,則此比率為91%,此時就必須提高保額,否則就必須將投資部分減少或是贖回部分保單價值金。


專家說明:

其實投資型保單以往之所以免納所得稅及不計入遺產,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許峰源律師提到,主要在於投資型保單是出自保險法的人身保險,應該適用保險相關的課稅規定;換句話說,金管會及保險業者都認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價值屬於死亡給付,所以依法不用課遺產稅。


雖然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中,「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……」不計入遺產總額。其中提到指定受益人可以不計入遺產稅,但是投資型保單並非具有實質保險內容的保險契約,並不能算是人壽保險,因此,並不能適用此法則。


保險律師認為回歸原始立意點


賦改會決議投資型保單課徵遺產稅部分,要先確定適格保單標準。未來只要超過適格標準,不論投資年限長短,一律按10%稅率課徵遺產稅。另外,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,只要超過220萬元免稅額度,也要課徵贈與稅。


由於遺贈稅的課稅原則,賦改會仍須與金管會協商,時程較不確定。賦改會強調,投資型保單課遺產稅,未來也會以發布解釋令方式處理,贈與稅則直接適用,沒有修法或發布命令的問題。


許峰源表示,投資型保單的資本利得本來就該課徵所得稅,但是保險給付部分,如果是單純的死亡給付部分就仍然維持現狀,主旨是不希望民眾利用投資型保單做為節稅規劃,特別是將大部分的錢放在投資帳戶中,這樣勢必一定會被課稅。

許峰源進一步指出,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額外且透明的財務安全保障,一開始的立意點是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喪失清償能力的風險。但問題在於投資型保單真的是保險嗎?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連結投資標的行為,屬於投資部分,風險由要保人自負,所以本質已不是保險。


另一方面,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,是透過金融商品操作後產生的現金價值,並不是保險公司利用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,所以說它已經悖離保險原意,投資所得應該課徵遺產稅、所得稅及基本稅額。


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(FPSCC)私銀認證課程講師李昀表示,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人身保險課徵遺產稅原則,凡屬適格性保單(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),投資帳戶收益即全數視為保險金給付,免徵遺產稅。


反之,若非屬適格保單,就只有保障部分的給付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,投資帳戶收益仍要併同遺產課稅。若投資型保單被查獲為異常保單(即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保單),不管是否屬於適格保單,包括保障與投資帳戶的保險給付均將納入課稅。


二、贈與稅


坊間質疑投資型保單滿期時,超過220萬元以上,要保人會被課贈與稅,若滿期金超過600萬元以上,又要併入受益人的所得,課徵最低稅負,是否造成重複課稅?李昀表示,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,保險給付不分壽險或是投資型保單,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,國稅局原本就會追討要保人的贈與稅。


甲君於民國94年間投保6年期投資型保單,保費600萬元,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甲君本人,但因其保費的資金來自於其祖母,案經南區國稅局查獲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,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90餘萬元。又如乙君於91年間投保一投資型保單,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乙君,且保費也由乙君本人以自有資金支付,惟乙君於92年間將保單中途解約,並於收到解約金後,代其子及其孫支付保費計200餘萬元,經南區國稅局查獲後,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,核課贈與稅…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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